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吴晓敏律师 阅读:41 发布时间:2020-07-23 16:27
“商场如战场”这句话,不仅体现了商业竞争中对手之间市场竞争的残酷,同时也体现了股东之间对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激烈。雷士照明、阿里巴巴、国美电器、娃哈哈、太子奶、真功夫、土豆网、中芯国际、新浪、永乐电器这些极具代表意义的企业股权事件,深刻演绎了何谓“股权战争”。作为创业者,或是创业之初对企业的发展没有前瞻性,或是因为在企业成长扩张时对资本规则的认知不足,或是因为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不适应,容易陷入困境甚至被迫出局。同理,对于众多的非“将军”企业,又有多少股东因为经营理念不同、利益分配不均而使公司陷入僵局,其所承担的苦楚更是无法言喻。据调查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不到3年,导致企业“短命”最具破坏性和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股东矛盾。下面我们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公司股权结构设计与股东控制权的把控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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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概述
我国现行《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如下权利:股东身份权、表决权、选择与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关联担保审查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退出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等。而上述股东权益的实现依赖于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如果大股东或创始股东想要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首先要掌握公司的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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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会一层”
股东作为出资人,向公司出资以取得股东身份,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所以,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实现,不应通过股东的个人行为,而是通过公司的“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的决策权、执行权来实现。
股东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需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以及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高级管理层,就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设计的重要意义
股权结构,一般是指公司总股本(注册资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出资)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仅存在“股份”、“出资比例”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股东的自益权,还是股东的共益权的获得,均应通过股权结构的合理设计来实现。 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是夫妻、亲属、好友,他们在公司设立之初并没有明确地界定各自的分工、权利、义务,更没有预见到未来经营中产生的各种变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很多公司在设立之初并没有进行股权结构的优化,甚至直接采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公司章程》格式文件,放弃了自己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东权利,而往往导致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矛盾后无法调和,致使公司经营出现僵局、利润分配不平衡、亲友反目、一方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等后果。 综上所述,合理设计股权架构的意义在于:1.股东出资是公司的“经济基础”,股权架构的设计就是“上层建筑”的建构;2.一元利益商业主体不符合现代商品经济的本质,而股权关系具有结构性,决定了它的复杂性;3.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明晰股东之间的权责利,科学体现各股东对企业的贡献、权益和义务;4.有助于维护公司和创业项目稳定;5.在未来融资时,股权将要被稀释,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助于确保创业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6.融资时,投资人会重点考察创业团队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以避免重蹈“真功夫”、“西少爷”等投资人的覆辙;7.进入任何资本市场,如:新三板、IPO,也会考察股权结构是否明晰、清楚、稳定。
三、基于股权角度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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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计股权结构
① 股权结构与公司僵局
合理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虽然没有正相关关系,但必然有负相关关系,即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一定会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并最终灭亡。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从股权结构层面来说主要是:由于公司两派股东拥有的股份相等或两派的人数相同以及少数派股东保留某种方式的否决权,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从而使公司的运行长期陷入停滞或瘫痪的状态。
要想避免公司僵局情况的发生,企业要有其企业家(团队)作为精神领袖控制企业,而且中小企业中的管理层和执行层至少应是股东,最好是大股东,如果是职业经理人经营公司极易出现代理问题。
② 合理的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的三大红线为:67%的绝对控制权、51%的相对控制权、34%的重大决策一票否决权。公司股权比例设置应尽量避开三分之二、二分之一等表决权临界点,例如:50%∶50%;65%∶35%;40%∶40%∶20%;50%∶40%∶10%。在50%∶50%和65%∶35%的股权比例下,若股东间存在利益冲突,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其股权比例对应的表决权使股东会决议难以通过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临界点,进而否决企业经营决策。而40%∶40%∶20%和50%∶40%∶10%这样的股权比例很容易产生小股东联合起来对抗大股东的情形,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可以说,平均分散是最坏的股权结构,相反,股权独裁与股权民主的完美结合才是最好的股权结构,股权政治就是股权独裁与股权民主的平衡。其中,股权独裁是原则,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更需要一个权威,他既是企业内部资源分配和外部快速发展的关键,又是中小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股权民主具有从属性,股权民主最主要的功能是减少股权独裁最极端的坏处。实践证明,对企业来说,越早的民主带来的是越早的死亡。“真功夫”的两大股东潘宇海、蔡达标之间发生的纷争就是一场平均股权引起的股权大战。相反,腾讯在创业初期的股权结构设计可以成为企业家们进行借鉴的正面教材。
如图可见,从《公司法》角度来看,腾讯的控制权并不在第一大股东马化腾手中,当其他股东联合起来时可以有效地防止马化腾做出最坏的决策。从另一方面看,马化腾只要和其中任何一个股东联手就可以实现对公司表决权的控制。 此外,股权结构要与企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要适时调整企业的股权结构。在进行股权分配之前应该预留出部分股份,包括:股权激励份额、预留新合伙人份额、预留股权融资稀释份额。初创型企业如果没有预留期权池,而是直接对所有股份进行分配,会对企业未来的发展、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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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股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
公司设立之初,《股东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是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丑话说在前头”,各出资人在合作之初将各方的权利义务都说清楚、写明白,把能预见到的问题都讲在前面,这样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就可以避免产生矛盾、提前防范股东投资的风险。 《股东出资协议》是出资人为规范公司出资过程中各出资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我们在拟定《股东出资协议》时主要依据《合同法》、《民法总则》、《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都会将出资协议的大部分内容写到《公司章程》中。 《公司章程》具有《公司法》上的意义,与《股东出资协议》相比,《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既包括对原始发起人股东有约束力,也对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约束力。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须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对不是签约主体的第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分红权、表决权、增资权等权利的行使一般与股东的出资比例一致,但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43条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股东行使分红权、表决权的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的掌控,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三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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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间接持股”或“持股平台”实现股东“权”与“利”的分离
公司如在发展过程中拟融资或进行股权激励,对于创始股东,应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分钱不分权”的股权结构设计。 间接持股适用于大型企业、多元化投资,对目标企业进行穿透控制,主要包括股权代持和持股平台。 股权代持虽然手续方便,只需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即可。但他确容易使受激励人员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持股平台是指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设置的特定运营载体,以协助激励对象通过多方契约的形式,参与到股权激励计划中。持股平台的主要形式有: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计划、信托计划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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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协议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对资本的需求不断增加。企业引进的资本会稀释创始人的股权,创始人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来维持对企业的控制。投票权委托是指,企业的部分股东基于对特定股东的信任,通过协议约定,将投票权让渡或委托给特定股东行使。一致行动协议是指,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并在意见不一致时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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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股权结构控制
如前所述,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因融资需求增加,可能出现公司控制权稀释摊薄的情况。创始人(团体)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可能不足以支撑其达到控股的地位。为了维护创始人(团体)的控制权、企业战略、提高融资能力、防止恶意收购,创始人(团体)可以通过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维护其对企业的控制权。比如,刘强东在京东的持股比例仅为20.72%,但通过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在IPO之前却持有京东83.7%的表决权。
双层股权结构打破了一股一权的普通股观念,使得持股人中一部分股票的表决权权能被放大。双层股权结构将公司发行的股票分为A、B两个层次,其中一股一权的是A股,一股多权的是B股。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开的科创板关于表决权差异的安排就是双层股权结构设计的中国化。
四、基于董事会角度的控制权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代理机构,是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控制董事会来自于复杂和专业决策的要求。股权结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甚至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 董事长作为公司中的一个重要职务,享有法定的程序性权利和由其引申出来的许多重要权利。企业家要控制董事会,做一名有控制力的董事长是非常重要的: 1.董事长要有足够的股权和股权联合(在不持有更多股份时寻找更多的一致行动人)以控制股东会; 2.董事长要提高自己的日常影响力、战略能力; 3.控制公司的核心人员、培养接班人; 4.通过《公司章程》设定董事长的权力。 实践中,有许多企业通过《公司章程》来限制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进而保证既有董事团队对董事会的控制。比如,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的章程中规定:“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365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或以上的股东提出。”
五、主要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1.4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4.5.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本文是作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设计与股东控制权把控的个人理解,就文中列示的这些内容而言,难免会存在挂一漏万的遗憾,欢迎各位同行的指正。
个人简介及专长
吴晓敏律师,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风控委员会主任、公司法律事务委员会秘书长、企业风险管理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2005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年通过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一直从事律师职业至今,
执业证号:12102201111899424。所获荣誉☆ 2019年1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的称号
☆ 企业风险管理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业务领域:
企业风险管理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要从事建筑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公司治理等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
企业风险管理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律师团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包括起草、修改、审查企业日常经营中涉及的各类经济合同;协助企业处理与其他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股东间的纠纷、职工纠纷;参与公司治理、为企业重大经营、投资行为进行前期法律调查,出具法律意见等。
企业风险管理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的公司、合同、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类案件,并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专利权、版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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