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卢千律师 阅读:12 发布时间:2020-02-17 14:34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旨在织密织严法律防护网,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底线,不打击不足以平民愤。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对于依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意见第六条指出:要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由此说明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阶段,编造、散布、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实施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或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等此类行为的,哪些行为不受刑事处罚,哪些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呢?现笔者结合上述意见和公安机关近期发布的案例对疫情防控期间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简要解读 案例1. 2020年2月3日晚上,武昌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有消息在网上流传,称:“周边部队开始集结,各连锁酒店全部被政府征用,如果10号疫情不好转,解放军进城全面接管, 每天的菜解放军按你家人口按需配给送你家里,封户。” 该消息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有市民开始在超市大量购物。武昌警方迅速开展调查,查明系李某(男,38岁)在网上发布该消息,并于4日将李某抓获。其交代所发布信息是自己编造。目前,李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首先,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蓄意编造了解放军将全面接管武汉的虚假信息,经其编造、传播后在网上迅速发酵,甚至引发了相当一部分市民抢购生活用品食品,该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社会公众恐慌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结合我国刑法,李某的犯罪行为可能涉嫌如下具体罪名: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实践中,此次疫情期间行为人蓄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引用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实践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众恐慌心理,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引用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除了案例1中李某的犯罪行为,此次疫情期间还有人编造、传播了虚假的某地疫情感染人数、夸大某地疫情死亡人数、夸大疫情死亡率、捏造负面的所谓医生“自述”等背离事实的虚假信息,更有甚者 出于借机泄愤心理肆意编造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进行传播的,编造、传播国家对有关疫情的处置与疾病治疗的负面信息的行为。通过上述行为恶意贬损、恶意诋毁国家疫情防控体系及其防控水平等具体措施,借机攻击党中央和人民政府。编造、传播此类谣言的,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样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实践中如若行为人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施其煽动的行为,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引用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比李某的谣言,类似“谈恋爱可以预防新型肺炎”“喝酒吸烟可以预防新型肺炎”“喝板蓝根和熏醋可以预防新型肺炎”等此类谣言,以及合理的专业性建议,善意的批评,公众对疾病治疗信息、对医护人员的防护措施出现短缺的现象的关切,如果信息基本属实,发布、传播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有的可能是基于恐慌心里或认知能力有限,其客观行为又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官方辟谣也相对容易,该类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和“责任主义”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但以上举例所述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意味着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仍需受行政处罚。如案例2.2020年 1月27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刘家桥和周水子一带那里已出事了,大连市卫生局已派人员把整个出事的楼进行消毒,武汉回大连的孙某已经死亡,家属发病也住院了”等不实网络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发帖人孟某芳进行依法传唤。孟某芳对其散布不实网络信息等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孟某芳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还有例如有些谣言涉及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并且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编造、传播此类谣言的行为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引用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综上所述,结合实践中的各种案例,由于缺乏相应的辨识能力,或者基于从众心理,社会公众中的绝大多数人对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的传播都有意无意的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作用。由于现代网络传播技术高度发达,商业媒体的发展,微信、微博、互联网等一系列社交媒体自媒体的出现,信息的传播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便捷化,个体言论的传播速度快和辐射面积广,使网络秩序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越来越强,吸引公众眼球、引发社会关注、引起恐慌心理的消息,都有可能在极短时间内通过网络渠道迅速传播,如若造成了公众严重恐慌,激化社会矛盾,挑拨民众情绪,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也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作为公民应当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传播没有能力核实真伪的信息,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给予其坚决抵制。自己发表的言论要严谨负责。关于此次疫情的相关信息,要以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为准。如果要提出善意的批评和建议,需通过正当途径提出。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正能量的舆论环境,坚决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本文作者:卢千律师 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业务领域:刑事犯罪辩护,民商事经济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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