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毛震宇 巴晓婷 阅读:12 发布时间:2020-02-07 12:31
截至今晨,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全国已确诊31211例,面对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宣布将春节假期延长3天,大部分地区则在春节假期延长的基础上将复工时间再推迟4-8天左右,加上所有城市均采取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隔离等措施,必然导致各类交易与合同的违约,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联想到2003年的非典疫情,当时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了一个《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的课题,课题研究认为:尽管医学专家对非典型肺炎的症状、成因等存有不同的看法,但从法律上分析,我们认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另外,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但依然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而这两条,正是规定的“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如果对于合同的违约,构成了不可抗力,那么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若合同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应对措施有约定,则遵从约定;(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直接适用法律,可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也可要求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1部分或全部免除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免责的范围不一定是全部的违约责任,要与疫情的影响程度相适应,未受疫情影响的合同条款可以继续有效
3法律虽未规定对合同的变更,但在实践中有判例支持对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以继续履行,保证双方利益最大化
4在疫情期间,权利人与义务人均负有减损义务,任何一方义务没尽到都不能得到不可抗力的庇佑
5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若涉及国际贸易,还要优先适用国际贸易规则
6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若合同目的可以或部分可以实现,则合同不可解除
7若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可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
8不可抗力情况下,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9可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
当然,虽然针对非典疫情有司法解释规定按照不可抗力执行,但纵观与非典疫情导致的合同违约的判例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以不可抗力收场,是否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合同的目的来综合考虑,对此也有三点需要注意:
1疫情发生的时间须居于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
2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在疫情发生之前已有过错的,如迟延履行、履行已存在违约的,不得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3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合同产生影响的时间节点须结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疫情发展过程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4以疫情作为合同标的或合同目的得以实现条件的合同,如与疫情有关的保险合同,不得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针对此次疫情对交易合同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应该积极应对:密切关注时事状态,掌握自身合同履行进度,及时止损,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找准自身需求,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合同履行后续问题,但要注意持续性收集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如果协商不成,拿起法律武器并充分利用疫情期间政策,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最后让我们一起为武汉祈福,为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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