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毛震宇 王玥 阅读:10 发布时间:2020-02-05 12:29
因新冠病毒引发的超过2万人确认,2.3万人疑似的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一位国人心,每天像打卡一样查看疫情确认人数。随着抗击肺炎进入攻艰阶段,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纷纷下发通知,全面抗击疫情。随着昨日股市的正常开市,生活正慢慢步入正轨。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来
因新冠病毒引发的超过2万人确认,2.3万人疑似的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一位国人心,每天像打卡一样查看疫情确认人数。随着抗击肺炎进入攻艰阶段,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纷纷下发通知,全面抗击疫情。随着昨日股市的正常开市,生活正慢慢步入正轨。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来说,因疫情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需要着手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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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机构及政策态度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发布了诸多通知文件。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指出“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支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存款等业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由以上可知,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各行业来说,是有一定利好消息的,前述出台的文件,对于银行为中小企业主贷款展期、续贷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对于民众关注的“房贷、车贷”逾期问题,也有了一定的说明,对于抗疫一线人员还贷压力的政策倾斜显而易见。
但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各文件中关于抽贷、展期、续贷、逾期计入征信等要求,并未使用“必须”、“应当”等强制性规定的字样,因此从行政主管部门的态度看,亦属于类管理性规范,各地区各银行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针对不同的贷款人的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政策;
同时鉴于上述文件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合同的约定及履行角度来说,上述文件理论上无法作为债务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形的法定免责事由。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间依法做好相关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此文件业已失效,但不排除在接下来的审判中法官会沿用此思路审理因新冠肺炎引发的合同纠纷)中第三条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而在《民法典》出台但尚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然有效的情形下,第117条和第118条就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仍然适用。因此,因防范新冠肺炎,政府作出的停工、停产等措施导致的企业停工、停产,因肺炎收入来源受到影响导致还贷困难等情形,仍存在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在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仍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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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冠肺炎疫情对金融催收的影响
此次疫情突发,适逢春节假期,又因疫情加剧,国家法定假期延长,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多地要求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因此,对金融行业催收工作的计划和安排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以大连地区为例,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8日即发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特别告知和诉讼提示》:“因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本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已排期的诉讼活动将另行通知具体时间。”“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届满的,均顺延至2020年2月3日届满”“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措施主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情况下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暂停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慎重使用人员控制措施`”由此可见,对于金融机构催收执行力度会存在一定影响,但在金融行业的实践中,大多催收工作会早于诉讼时效终止日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进行,因此,对金融债权催收实体权利的实现影响有限。
综上,笔者认为,就金融机构与企业签署的借款类合同、类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等,债务人在仅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的一定措施,进而提出延期还款、展期、逾期还款免责、仅偿还本金不支付利息的,其在诉讼阶段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极小;同时需要金融类机构注意的是,在日后有借款人出现“连三累六”,符合“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情形的,建议适当放缓诉讼安排。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金融类机构主张债权合同因债务人因逾期而立即加速到期的审判观点本已逐步趋严的大环境下,“连三累六”一旦发生立即起诉,亦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可以按“连五累八”的证据准备后再提起诉讼,当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财产被转移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说,因疫情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需要着手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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