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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说法|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来源: 京师大连文品部 阅读:10 发布时间:2020-02-04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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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一些商家借机哄抬物价,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月23日对口罩等疫情防治商品价格上涨趋势发出警示告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有关商家在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文作者-宋文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全国刑委会理事。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联系电话:1894116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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