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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国酒”变“贵州”茅台集团避免了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本文转载自北京青年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 阅读:9 发布时间:2019-07-04 21:16

从6月30日开始,“国酒茅台”正式改叫“贵州茅台”,告别了曾经使用多年的“国酒”宣传语。6月29日上午,茅台微信公众号名称由“国酒茅台”更名为“贵州茅台”。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上面也没有了“国酒”字样。此前,6月12日,茅台集团董事长李保芳表示,“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前停用。

对此,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TMT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安顺律师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不可能获得核准。他表示,《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的;(八)…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国酒”有“国家级”含义,也有“中国最好”、“质量第一”的隐含评价,若获核准,更是有了“国家”背书,容易让公众对其质量评价高度依赖,影响市场正常的质量竞争。

同时,“国酒茅台”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国酒”一词明显具有“国家级”含义,隐含中国酒类顶级之义,甚至还可理解为“国家级”中的龙头。

“国酒茅台”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国酒”容易让消费者认为其质量为国家级、经过国家权威机构认定,影响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

“国酒茅台”宣传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国酒”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认为茅台属于国家级、代表国家品质,有损其他酒类品牌正常竞争的合法权益。

安顺认为,茅台酒的地位早已被社会认可,贵州茅台其实无须追求“国酒”的虚名。另外,因为宣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茅台可能还会遭受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相关人员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茅台集团这次主动更名,是其维护自身企业风范的明智选择,也是其主动消除法律风险的明智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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