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阅读:11 发布时间:2018-07-03 12:09
2018年6月20日,甘肃省庆阳市一名19岁女孩李某奕在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丽景百货大楼8楼跳楼自杀。该事件引起网络发酵,有网友指责消防救援不力;也有人声称女孩跳楼或与两年前的教师吴某厚猥亵有关,除此之外,多个现场视频也在网络上流传。视频中显示,一长发女子坐在高楼中部的外沿部分,楼下有多名群众围观,其中有人在鼓掌起哄;另一个视频显示,女孩坠楼后,传来消防员的嘶吼和痛哭声,而楼下一片叫好声。目前,针对女子跳楼事件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但是对于事发时在现场起哄拍摄视频妨碍救援的人员,目前已有两人被行政拘留,6月24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又确定6人牵涉其中。
该起事件也给历来“爱看热闹”的群众敲响了一个警钟。目前国家法律对这种围观过程中的“起哄”行为尚未作出明确定性,司法界也对该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争议,但是围观过程中的不当言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教唆、怂恿他人自杀的。
如果自杀者属于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如果怂恿尚无自杀决意的人自杀,通过怂恿、教唆或刺激的行为导致他人产生自杀的想法或实施自杀行为的,属于教唆自杀,怂恿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对于成立犯罪的教唆自杀,实践中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但怂恿者也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刑事处罚。
二、为寻求刺激而起哄、怂恿他人自杀的。
如围观者出于寻求刺激等目的,采用起哄、怂恿的方式刺激自杀者自杀的,虽起哄、怂恿者对死亡结果没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不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但起哄、怂恿者也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等处罚结果,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以发帖或直播形式对现场情况转述的。
针对该情况应区分对待:如发帖或直播过程中仅是客观的陈述现场状况的,则其在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没有任何故意,发帖或直播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对自杀者的自杀行为及死亡后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在发帖或者直播的过程中采用侮辱性语言或发表不当言论,则应承担诸如民事侵权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围观致使救援不畅,造成不良后果的。
围观者对现场进行拥堵,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救援通道堵塞,最终致使救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围观者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因此,“围观”时应注意个人言行,拒绝不良言论和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保证救援人员顺利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网络发帖和直播是也应注意自己的言行,杜绝“网络暴力”。最后,愿每一次发声都能带来温暖,每一个生命都能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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