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京师大连律师:许丽丽、孙雪 阅读:7 发布时间:2017-09-06 15:00
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底至10月12日期间,在其经营的店三楼,容留张某、范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3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东侧房间内,容留张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2、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东侧房间内,容留张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3、2016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西侧房间内,容留张某、范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意见:
被告人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和多次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分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变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由于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这里的场所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专指那些为吸毒者准备的比较固定的场所,具体表现为场所的规模性和服务对象的群体性,如通常所说的地下烟馆或者变相烟馆,以及某些宾馆、饭店、夜总会等营业性场所。而毒友间利用自己的住所互相容留吸毒,他们危害仅仅是自己的健康,而不危及社会和他人,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否则会造成现实中容留他人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与立法宗旨背离。
容留他人吸毒作为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容留类犯罪,容留没吸毒行为是侵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夜总会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不断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惩处,做到刑案打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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