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行政部 阅读:7 发布时间:2017-08-01 14:47
【基本案情】
某**食品有限公司落户于**工业园区,孙某为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这个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为了融资,孙某认识了操盘手李某、王某。随后,李某等人向孙某建议,以该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帮助其进行融资,具体操作由他们两人负责,并提出所融资金按照该公司60%,操盘手40%的比例进行分成。之后,孙某、总经理赵某同意了李、王二人提出的融资方案。一切就绪后,孙某于2012年11月份在**处设立办事处,其司机钱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李、王二人进行结账,办事处的融资具体由李、王二人负责。李、王二人通过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在办事处所在地进行集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招揽客户。一旦客户有投资意向,业务员便会将客户召集起来。随后李、王二人便会与总经理赵某取得联系,并安排客户去厂区进行参观。赵某安排该公司进行虚假生产,并对客户进行宣讲。在取得客户信任后,业务员便会带客户来到办事处,办事处便以该食品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钱某就会与李、王二人按照之前与孙某商量的比例分成,最后由钱某将钱打给孙某。按照同样的模式,孙某等人为了能够进一步进行融资和归还前期融资所归还的款项,2012年和2013年相继在**处好**处开设了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2014年5月,改食品公司已无力向投资者支付红利,而孙某公司资金漏洞已经无法填补,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受骗人数上千。孙某到公安局投案,其余涉案人员相继落网。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该食品公司、孙某在明知公司无法偿还被害人款项的情况下,仍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非法募集所得的资金均未用于公司扩大生产,导致绝大部分集资款无法归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该食品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200万元;孙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万元;李某、王某等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至3万元不等。
【实务评析】
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一定要仔细甄别投资活动,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赌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拒绝高息诱惑,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非法集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第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即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第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第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校对:王 钊
责编:王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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