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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分享|员工自愿放弃缴社保后又告公司要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行政部 阅读:6 发布时间:2017-07-24 14:37

【基本案情】

李某某入职某公司任经理。李某某签署一份《养老保险切结书》,表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办理养老保险。在公司工作几年后李某某向该公司邮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某人民法院裁判认为,虽然该公司具有为李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李某某出具了《切结书》,已经放弃了就养老保险问题向公司提起请求的权利。李某某在职期间没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不办理养老保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这一类书面或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养老保险也称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使李某某当初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不可以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因此,本案某公司并不能因为李某某签署了《养老保险切结书》而免除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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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此类协议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而应当在劳动者提出要求补办养老保险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如一个月内)予以补办。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办,劳动者方可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这主要是考虑到诚信原则对双方行为的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不购买养老保险已经达成合意。劳动者在作出同意不购买养老保险的意思表示时,并未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在此情况下,虽然双方的合意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劳动者以不购买养老保险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明显是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应当得到完全的支持。从另一个方面讲,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协议后才决定不购买养老保险的,因此对于不购买养老保险的问题,劳动者亦有一定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购买养老保险的全部不利后果,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明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的权利后,如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合理期限,否则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上述文字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校对:王    钊

责编:王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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