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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大连专业|法治让消费更有尊严——写在2022年“315”之际

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阅读:10 发布时间:2022-03-15 15:55

一、消费者权益日的前世今生

1.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3.15” 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选择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与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有关。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除了肯尼迪提出的四项权利外,国际消费者协会又确定了另外四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这八项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八条准则。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首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权利进一步明确为九项: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常见消费欺诈现象以及维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实践、司法实践,传统、常见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等。


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行为发生在线上。和传统交易模式相比,网络交易在交易主体认定、合同订立、商品交付、价款支付、售后服务、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化特点,信息不对称;以及网络平台的信息更是让人眼花缭乱,真假难辨,极容易网络欺诈现象。


这两年,直播带货异军突起,迅速蹿红。各种“秒杀”让人应接不暇。然而,所谓的交易记录、好评如潮,却有着大量 “水军”的功劳。有些网红人士也是利用了“粉丝”对其信任的心理,肆意夸大宣传甚至是虚假宣传。近期网络红人“辛巴”所售卖的假燕窝事件中就将此表现出来,辛巴所售卖的燕窝并没有天然燕窝中所应该具有的成分,只是利用化学药剂“海藻酸钠”所制造的勾兑品。


因此,消费者必须提高警惕,一面要提醒自己“贪小便宜吃大亏”“天上不会掉馅饼”,同时也要了解作自己理应享受到的权益,要做一个“理直气壮”的消费者,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关于网络消费的重要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解释于3月15日这个特殊的日子正式施行,可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无疑,这个司法解释将为规范网络交易经营活动、强化消费者网络交易权益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人消费维权典型案件的分析

案例一:郝劲松律师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拒不提供发票系列案。

从2004年夏天开始,郝劲松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他因对“打破行业‘霸王条款’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入选“2004年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两起案件分别入选2005中国十大案件、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并以“维权战士”的身份写入《2005中国法治蓝皮书》。郝劲松也因此被先后提名为2005中国法制新闻人物、2005年度十大法制人物。郝劲松还因介入推动铁道部春运不涨价案件入选《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并当选2006中国十大消费维权人物;2008年因介入陕西华南虎案件和杨佳案被《南方人物周刊》评选为“中国魅力人物——公义之魅”。


案例二:法学专业大三学生状告上海迪士尼乐园禁带饮食和非法“搜包”案。

2019年,因为禁带饮食和“搜包”,上海迪士尼乐园被一位法学专业的大三学生告上法庭。自2017年11月这家知名游乐园发布禁止携带食品入园新规、并且“翻包检查”后,消费者争议沸起。

禁带饮食显然是一个卖方格式条款,为了将园区与普通市场区隔开,维护园区内饮食的高售价(一个饺子五块钱,一个热狗三四十元),甚至有攻略会提前告知,“去迪士尼乐园的时候得带上五六千块钱才行”。只是这个条款的设立,以商业契约的方式存在着,表达着一种市场赋予企业的经营自由;消费者也可以“不认可”“不光顾”反制,表达另一种自由。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搜包”“翻包检查”,而且把这种检查当成了惯例,却是对基本人权赤裸裸的践踏。与搜身相关的行为,涉及人的最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是有赋权的部门以公共安全为出发点,才能采取的行为。为了最大限度尊重这种基本人身权利,火车站、地铁站、机场等安检都采用扫描,只有在可能有危险品或禁带物品的情况下才可要求开包检查,而且,这些都有法律的明确赋权。

但上海迪士尼的“搜包”,给公众带来的印象却是这样:第一不是必须的,因为危险品排查完全不必以人工搜检的方式实现,更像一种对“禁带饮食”的执行手段;第二不是尊重的,顾客排着队一一接受保安的伸手翻找食物,是何等景观,何种感受?这个场景无声地传递着一种倨傲:“又不是我求着你们来”。

游乐园如果认为自己作为市场主体,有提出“禁带食物”的自由,那么就要基于同样的市场身份,老老实实遵守消费者的隐私权。不能在制定契约上享受企业的任性,在执行手段上却想超越企业身份,变相地拿自己当执法机关。


案例三:上海律师刘宇航以“砍价永远差一刀”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起诉拼多多案件。

2021年,上海律师刘宇航参加了电商平台拼多多的“砍价免费拿”活动,领取了“超级免单卡”,但邀请多人砍价后,始终差“0.9%”。刘宇航律师认为拼多多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用虚假数据隐瞒规则,构成欺诈,遂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

而在后续的庭审中,却爆出了让人啼笑皆非甚至是令人作呕的一幕:针对刘律师提到的“0.9%”问题,拼多多表示“砍价页面显示的0.9%并非0.9%,而是0.9996427%”,当法庭询问为何不在页面显示完整百分比时,拼多多称这是因为手机屏幕显示面积有限及这个数除不尽,所以他们把一个至少小数点后有6位数以上的百分比,省略显示为0.9%!

换言之,刘律师之所以邀请多人帮砍,始终差“0.9%”,完全是因为邀请人砍掉的价格低于0.1%,远不足以让0.9996427%变成“0.8%”。看来拼多多个个都是数学人才,0.9996427%,小数点后还有六位以上数字都搞出来了,与其这样,为何不把圆周率引入呢?

可以说,网络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商家更不应该利用大数据、网络后台的设计大搞“文字游戏”和“数字游戏”,通过这种信息不对称、病毒式营销及背后的“传销式”操作逻辑,误导甚至是欺骗消费者。


四、结语

一个自然人,在庞然大物面前是渺小的。但权益的维护、法治的进步有时需要一个个事件去推动。从一张小小的火车票、一张小小的餐车发票,郝劲松终结了铁道部的不开发票和乱涨价机制;从法学专业大三学生针对迪士尼的诉讼,不能仅仅看成消费情绪在司法层面的溢出,更应被视作消费者对自身基本权利的廓清。权利意识的抬升,往往会从与巨无霸企业的争讼开始。


最后,以近代诗人顾城的《一代人》来作为本文的结尾: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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