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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大连法学院第四讲《合同纠纷案件方向性问题初探》

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阅读:8 发布时间:2019-10-18 10:26

2019年10月17号下午13:30,一场聚焦商事合同纠纷问题的别开生面的讲座在京师大连多功能会议室举行。此次讲座为京师大连法学院第四讲——《合同纠纷案件方向性问题初探》,意在由经验丰富的前辈传经授道,给予年轻律师经验指导及理念传承。讲座盛情邀请了商事合同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春红主任担任主讲师,多位年轻律师参加了本次讲座交流。

a01.jpg图:京师大连商事合同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春红主任讲课中

 王春红主任律师执业已经8年。这八年来,她为金融机构、民营中小型企业、个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研究领域涉及合同纠纷、婚家继承、人身损害等,对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有颇多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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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讲座,她以“合同纠纷案件方向性问题初探”为题展开讨论:

首先,她介绍了选定本次交流题目的初衷,进而就诉讼律师在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概括出了本次讲座的三大讨论方向:其一,关注合同法之外的新立法,注意法律衔接与适用;其二,关注案由及诉请背后的法律关系,注意抗辩及主张的合理性;其三,关注商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理念之不同,注意体会商事案件代理的特殊性,提高案件预判的准确性。

然后,她在讨论过程中列举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与民法总则第146到第154条分析对比,得出“民法总则中对方或第三人均可成立欺诈、胁迫,欺诈、胁迫行为可撤销”,而“合同法中只有合同对方可成立欺诈、胁迫,欺诈胁迫合同或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等结论,借以强调要“关注合同法之外的新立法,注意法律衔接与适用”。

其后,她列举两审连续败诉的通信服务合同纷纷案例及反诉未被受理的案例,结合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析原因后指出,要“关注案由及诉请背后的法律关系,注意抗辩及主张的合理性”。

最后,她强调要关注商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理念之异同,比如民商事审判要求统一裁判尺度的大背景下,商事审判结果的规范指引作用应该得到进一步发挥,又如民事审判注重公平,商事审判则侧重对动态法律关系的保护,在强调效率的同事兼顾公平及其他等,要注意体会商事案件代理的特殊性,提高案件预判的准确性,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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