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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说法|“大连女子被暴打事件”引发的思考

来源: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阅读:28 发布时间:2019-08-08 21:43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与控辩法律事务部(无最团队)第八期分享会在京师大连会议室举办,本次分享会由李爽律师以近期的热点新闻“大连女子被暴打事件”为切入点,通过研究案件事实、提出法律适用问题,引发了团队成员对此事件的思考,基于事实和法律,团队成员也对此事件充分地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观点。


事件始末

2019年6月24日,一段女子在街头遭男子凶残踢打的视频流传。监控显示:事发6月22日凌晨,从0点44分7秒开始,男子连续拳打女孩面部,脚踢头部,撕扯短裙。@绵阳网警巡查执法称,没有明显标志建筑的夜间视频,无法找到源头。希望发挥网友力量,共同揪出此人。

该事件被绵阳网警注意到转发扩散之后,其他媒体@人民日报@新京报@澎湃新闻等主流媒体也开始关注该案件并呼吁网友提供线索,后面各大自媒体、明星名人等网络意见领袖也加入到舆论场中,一起寻找线索。

6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日网传“女子半夜遭到殴打”视频,经我市警方核实,系2019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

经查,被害人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当夜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殴打,吴某拨打110报警。接警后,甘井子警方连夜立即开展工作,并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大连警方将对案件侦办情况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之后,据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019年6月25日22时许,大连警方经连续工作,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网传“女子半夜遭殴打”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

经初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事件进展

     2019年6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获取的证据,认为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此案公安机关正在依法侦办,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对吴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施暴者可能涉嫌什么罪名?怎么判?

施暴男子拳打脚踢、撕扯衣服、强行拖行女子,手段残忍,这在法律上算什么行为?将受到怎样的惩处?

从法律角度,随意殴打他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构成犯罪,要具体看其动机和造成的后果,伤情需法医鉴定来确认。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施暴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上才够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构成重伤,处3-10年有期徒刑。

对于视频中男子疑似欲脱掉女子短裤的行为,该男子涉嫌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或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该事件的反思

1、网络媒体报道应力求客观

该事件发生后,至于王某是否构成犯罪,要经过法定机关、法定程序来处理,而非由网络恣意评价,当然对于视频中王某的行为让人非常气愤,广大网友们甚至是主流媒体都争相报道与该事件有关的消息,对事件中的施暴者王某进行口诛笔伐、人肉搜索,对被害人吴某表达同情的同时,也有媒体对吴某的身份、职业进行揣测,争相报道该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网民和媒体几乎对此次事件构建出多种故事情节,这无疑对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网络媒体应当对社会事件做到如实、客观地报道,而不是一些虚假或夸大报道。一些网络媒体为片面追求时效、轰动效应、关注量,未经核实新闻的真实性即进行发布转载,进一步扩大了虚假新闻的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些失实报道致使企业或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媒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2、弱势群体需要学会自保

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即使当伤害发生时,也要理智、机智地保护自己,要对处境进行分析,对事态发展的结果进行预测,要稳定情绪、有摆脱困境的信心,要有抗拒威胁抗拒暴力的决心,但也要对自己体力和能力有客观的估计,要利用环境、他人的帮助保护自己。当伤害发生后,也要进行自我救护,寻求亲人、朋友以及司法机关的帮助。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勇于进行控告、检举和揭发。

3、绵阳网警处理此事的方式欠妥

虽然网上很多人都在点赞绵阳网警的“彻夜不眠”,作为网警单位,的确应该及时发声,并且有义务和责任帮助公众搞清楚网上视频“是真还是假”“发生在何时何地”“结果如何”等焦点问题,防止信息源失真。但是,不该是“视频不是发生在我辖区,希望全国接力”这类带有强烈舆论压力传导性质的撇清式回应。否则就会导致最后一个接盘此事的公安机关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这可能是绵阳网警需要静下心来思考的问题。

4、大连公安应以此为戒

当然,针对网络媒体的一味指责,大连公安也应该加以反思。此事件发生在2019年夏季达沃斯期间,大连公安的主要警力以及精力在这个国际盛会的安保工作上,保障会议能够有序进行,因此导致对此事件的重视度不够,在该事件被网络不断发酵后,相关负责人员站出来声明此事件发生在我们大连,当然,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引发全国舆情关注,大连警方的通报语言也格外小心,尤其在嫌疑人还没有落网,只有受害人的证词,没有违法施暴者的交代的情况下,大连警方回应此事件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尚不能定性。关于这一点也值得商榷,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定性,不应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为准,达到立案标准应该及时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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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时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陷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行为人是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并借此去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可以将之前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视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前期准备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将先前的原因行为与后来的结果行为(即犯罪行为)视为一个连续的整体,故视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此行为人应当对其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事件今天的被动局面是大连警方的舆情应对机制不到位导致的,滞后、迟延答复是大连警方做得不够周严的地方。王某对吴某的脸部进行暴打,而鉴定结果是轻微伤,这样的鉴定结论不能排除公众的合理怀疑。日后大连公安如果公布了处理结果,建议大连公安也可以列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做好舆情应对预案,至少可以让社会公众平息情绪。

本案中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吴某的伤情鉴定结果,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故意伤害他人,情节轻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王某可能面临10-15天的拘留处罚。故意伤害罪,是狭义的结果犯,达不到轻伤连犯罪都够不上,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更谈不上。类似于公交车上的咸猪手行为,本案也很难有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从社会法意义上来说,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都是同一类社会法益,即使吴某被殴打的时间是凌晨,不论是从管理层面还是社会群众层面来说,也侵害了社会秩序的法益。但是本案中,随意殴打他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要定寻衅滋事罪,也应好好去论证,否则又将成为公众的口舌。

考虑到王某的行为方式是否侵害了生命的法益,从目前的事实和行为上来看还没有体现出来,因此,王某的行为尚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论。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本案的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完全可以定性为治安案件,大连公安将适用的法律依据列明并加以解释,本案的处理结果完全可以作为一个对普通群众的普法教育案件,此举应该比案件本身的意义更大。


注:以上为无最团队各位成员的观点,仅供参考,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处理结果,也欢迎更多同行和朋友与我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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